2022年,宜宾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多项文化、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扰乱文化、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警示广大文旅市场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依,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文旅市场环境。欢迎社会公众通过12345热线对文旅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举报监督。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10日晚,宜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位于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中段莱茵河畔小区的**酒吧现场舞台在进行激光秀舞蹈表演,涉嫌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迅速立案调查,查明**酒吧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未取得批准文件。
处理:该酒吧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违反该项规定,应当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3日,江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江安县夕佳山镇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白鹤咀熊氏墓南面相邻处有房屋建设工程,现场堆放有水泥、沙子、砖块等建筑材料及手推车、搅拌机等建筑机械。经调查查明,罗**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了破坏。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违反该项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7日,宜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宜宾市三江新区罗龙街道的宜宾**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设有5个包间,每个包间都设置了点歌系统(均具备歌曲点播功能)、配备了话筒,检查时有两个包间消费者在唱歌。经调查查明,该歌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处理: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违反该项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予以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09月05。